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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连续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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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9: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考题曾涉及“连续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发起人”这个知识点,大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经查询相关法规,现本人认为答案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2006年《公司法》修订后,为配合有关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其中第七条提出“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2006年09月,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进一步明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投资资格审查问题。《执行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也就是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和第六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由此判定,外商投资企业自2006年以后,不管其是否开始盈利,均可以开展对外投资,即可以成为发起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欢迎拍砖。

如正确,请求给予“先锋经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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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先锋币 +5 收起 理由
forest.lin + 5 我一直认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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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7 10: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延伸阅读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重点关注第七条: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商投资的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载明公司详细类型,且又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出具“非自然人独资”的证明。
2、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重点关注第五条:五、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投资资格审查问题。《执行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也就是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和第六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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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10: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小企业上市问答-第三版》2009.10,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实践,是否能够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7)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民事主体,则不可作为发起人。
综上,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已经开始盈利。

点评

终于找到居委会可以作为发起人的出处了。  发表于 2012-11-19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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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5 先锋币 +4 收起 理由
shujun808 + 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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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9 15: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meng 发表于 2012-9-19 10:37
根据《中小企业上市问答-第三版》2009.10,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 ...

谢谢关注和回复!
但《中小企业上市问答》是否是一种商业书籍,能否保证其所有观点都是正确、可信的,值得关注和考证。
最新版(2012年6月发行)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从业资格考试教材都能难免出现错误(如在股份公司改制部分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某些观点已经过时),建议大家在阅读有关书籍时带着批评的眼光去看。
国家工商总局的观点为官方说法,还是有相当的权威性的,各地工商局是照章执行的,我还是相信工商总局的说法。
供参考,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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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22: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情理判断应该是可以的。
假设一外资企业主营业务受宏观经济影响连续亏损,已无经营下去必要,经营了也是继续亏,这时候拿出资金去投资点赚钱的其他业务,没什么不可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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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2: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markmeng 发表于 2012-9-19 10:37
根据《中小企业上市问答-第三版》2009.10,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 ...

开始缴所得税并不代表盈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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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还是不可以的,对外投资概念要比作发起人大一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和第六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表明对外投资不受这个法规约束了,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要作发起人就要受约束。因此,交易所出的问: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这个更具有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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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22: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和第六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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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08: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不要再讨论了,连续亏损=没有开始缴纳所得税。
出题人明显就是针对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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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0: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有那么复杂吗,公司法不是就直接说明了吗。还需要引用那么多?
另,举例想想也知道:
如果外资企业是合法合规的夕阳产业,每年是亏的,却不让人家发起设立其他公司来挽回败局,你告诉我改革开放的意义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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