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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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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11: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拿一个问题:
    在核查发行人A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发行人A用于补流的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给子公司B,再又B划至子公司C,即完成补流,该使用过程并未流出合并报表外,资金流转还是在合并报表内。发行人解释称是由于公司特殊业务属性特质,该地区只有该家子公司C拥有专项业务资质,故要想补流使用只能划给该家子公司C,且B和C签订了合同。
    还请教各位大拿,上述补流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受监管及交易所认可?是否需要再做穿透核查C使用募集资金至报表外?但若核查C的话难度较大,因所涉资金较大,无法核查且涉及业务性质及费用摊销等问题。
    还烦请各位大拿解答 !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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