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6444|回复: 13

[必考知识点] 非公开发行对象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2-9-20 10: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非公开发行对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可以作为发行对象;

B、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账户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C、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和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D、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和自营账户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E、信托公司可用其管理的信托产品进行认购;

F、保险公司以其不同保险产品账户进行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发表于 2012-9-20 22: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A、题目出的很含糊,保荐人的资产管理账户是可以参与认购定增的,自营是否可以还不确定;
B、正确,保代培训里面有讲;
C、错误,定向账户是单独为一个认购对象的
D、不确定,资产管理账户和自营账户合并成为一个认购对象,好像没有找到依据;
E、错误,信托公司只能以自由资金认购,不能以信托产品认购;
F、不确定

点评

为什么保荐人自营不可以?价格已经定好了,不低于一个数,况且价格也是竞出来的,向买就来竞,请问有什么问题?大股东都可以自己拿现金认购  发表于 2012-11-6 20:14
求正解  发表于 2012-9-26 17:24
BF。保险公司应该算一家吧?  发表于 2012-9-21 21:25
A,自营账户应该不可以。c,定向账户单独认定有规定吗?D,自营和资产管理应该算两个发行对象。F,应该算一个对象。  发表于 2012-9-21 13:57
同意楼上  发表于 2012-9-21 09:3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25 00: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BCF,券商定向和集合可以算作一个对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1 10: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券商不同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认定为不同的认购对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5 17: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混乱 好像最新2012年保代培训把券商集合计划和定向计划视同为一个对象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6 20: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非公开发行对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可以作为发行对象;(不确定)

B、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账户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对,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统称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或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视为另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名称为证券公司

C、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和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对)

D、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和自营账户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错)

E、信托公司可用其管理的信托产品进行认购;(错,只能用自有资金)

F、保险公司以其不同保险产品账户进行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对,同基金)

点评

正解  发表于 2013-11-9 13: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6 20: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非公开发行对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BF

A、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可以作为发行对象;没说不行,那就可以

B、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账户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可以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可以

C、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和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不可以,定向账户是别人的

D、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和自营账户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不可以,两个发行对象

E、信托公司可用其管理的信托产品进行认购;不能用信托产品认购

F、保险公司以其不同保险产品账户进行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可以参照基金公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6 20: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比较有争议的地方:
我的理解是:

A  应该是不对的
这里说的保荐人应该是指保荐机构自有资金,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C 是对的,详见以下:

关于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理财产品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报送的《关于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不同账户是否可作为一个申购对象参与上市公司增发的请示》收悉。经征询发行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没有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8条第2款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参照适用该规定,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包括定向、集合和专项),可以作为一个申购对象,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二、证券公司以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作为一个认购对象,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持股比例、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及审慎监管要求,妥善选择合格资产管理客户,不得变相规避监管规定。
三、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统称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或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视为另一个发行对象,认购对象名称为证券公司。
特此回复。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 收起 理由
gemini13 + 3 2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6 20: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公布下答案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6 22: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Lacoste 发表于 2012-11-6 20:22
两个比较有争议的地方:
我的理解是:

C是应该错误的,好像你的理解是有点偏差,这个回复没有说三种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合并为一个账号,只是说各种产品的不用细分产品可以合并为一个账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5-18 10:25 , Processed in 0.262370 second(s), 3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