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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旧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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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15: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弟对旧公司法不熟,请教一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在02年成立的,当时两个股东(公司就只有两个股东)均以实物作价出资,请问旧公司法对于出资方式的规定如何,没有现金出资30%的规定吧?请问这种情况需不需要按照新公司法30%现金出资的规定规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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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22: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旧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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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22: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用实物出资,但是资产评估要合理。旧法只是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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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1: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应该没有问题.如果不想上市,就不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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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3: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四楼的,要是想上市应该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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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6: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老公司法规定,全部用实物资产出资是合法的,只要出资到位就不存在规范问题。其实新公司增加的现金出资规定,也仅是从新公司没有现金无法运作角度考虑的,老公司已经很好的运作了六七年了,也就没有这方面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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