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4858|回复: 4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4—对重大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6-1 16: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4—对重大违法行为做出了界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假设某上市公司今年收购了某标的,该标的因违规占地构成犯罪被判刑,但在相关刑事处罚在收购前已做出。收购后,上市公司拟启动非公开,该标的收入、利润占上市公司收购后合并45%-50%左右,这种情况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启动非公开发行。


发表于 2021-6-2 14: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很明确了,这是不可以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6-2 14: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可以看下科创板审核动态第3期,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才可以不算。但是你这个是主板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主板非公开应该可以沟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6-17 14: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于定增来说,刑事处罚从来不是明文障碍事项。另外,定增中报告期内有刑事处罚的也完全有过会案例。关键还是看影响程度、相关责任人如涉及董监高是否替换,刑事处罚对应的处罚事实发生在什么时候,对主营业务的影响程度等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5-3 17:44 , Processed in 0.232003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