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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项目收益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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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17: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是市属国企,新成立的,业务全部是新能源产业建设、运营(充电桩、光伏、储能等),不属于城投公司(没有城投业务)。
问题:
1)这种新成立的公司(今年成立的)的公司能发项目收益债不?目前已落实当地aa的城投做差补,并出反担保物,aaa强担保。
2)募投项目的选择:
a.募投项目必须是发行人作为业主方的吗?即发行人自己投资建设运营;
b.发行人作为业主方,承包给第三方代建的项目能发项目收益债不?
c.当地中小企业局作为业主方(中小企业局出的可研),发行人中标,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这种项目能作为募投项目不?
d.募投项目存在以融代建(EPC+F)情况的,能作为募投项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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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14: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募投可以找第三方咨询机构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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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 10: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债关于项目收益债实施主体的规定为:
(一)能够证明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为实施项目的法人主体
(二)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报表的具有股权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若项目实施主体不是发行人,项目收益权人应与发行人就项目收益(经营收入、补贴收入)的归属和偿债问题作出约定,并写入募集、账户监管协议(项目收入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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