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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597|回复: 8

[疑问求答] 减资 财务顾问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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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07:24: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减资导致成为第一大股东,是否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自称“金牌保荐人”的爱某华说若导致成为第一大或实控,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宝典说减资对财务顾问是绝对豁免,不管是不是第一大都不用聘请?
发表于 2021-12-4 10: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管理办法十九条原文是减资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按照十七条第一款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没说需要按照十七条第二款(聘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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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1:03: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Theo_祥仔 发表于 2021-12-4 10:49
收购管理办法十九条原文是减资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按照十七条第一款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没 ...

是……我没找到减资豁免财顾的法规,然后看到宝典写了,但是写的还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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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11: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代必过萌猪 发表于 2021-12-4 11:03
是……我没找到减资豁免财顾的法规,然后看到宝典都写了,但是写的还不一样……

1、先多说一句,从这个问题上,就完全可以看出对方专业水平严重不过关了,对法条理解不透彻也不研究市场案例,还缺乏实务操作。跟着不靠谱、不专业的人复习,只会误入歧途,心里一万个不踏实,不知道哪里是坑。建议还是踏踏实实跟着投行云课堂复习吧!

2、针对减资问题,是否需要进行权益披露和聘请财务顾问,关键是要理解背后的逻辑:


(1)首先,无论是定向回购减资,还是公开回购减资,减资行为本身是上市公司进行的一种主动行为,并非是上市公司股东进行的主动行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是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上市公司股东其实是减资的第三方当人,啥主动事也没干。因此,从监管层角度来理解,在制定政策时,就需要平衡减资事项所带来的披露效益和负担成本,一方面需要向市场披露具有重大影响的减资事项(比如成为第一大股东),需要满足最低的披露要求;另一方面还需要尽量减少被动股东的成本负担(比如:非第一大股东就可以豁免披露;无论何种情况,不需要聘请财务顾问)。


(2)其次,权益披露和聘请财务顾问的逻辑也有一定的差异,主要是在成本方面。权益披露重在披露二字,需要向市场披露公司出现的重大股权变动,让投资者知道这个公司是谁在控制、谁可能有潜在控制意图、谁成为了公司的重要股东。权益披露的成本相对较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就可以。因此,监管层制定的权益披露豁免情形相对较少,尤其是如果投资者成为了第一大股东,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都应该进行披露,不能进行隐瞒,反正也没啥成本。

而监管层之所以让聘请财务顾问,重点是想让市场知道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股东的具体情况,需要借助财务顾问之手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因此,需要向财务顾问支付不少中介费用。考虑到是被动增持,该股东本身没有进行主动操作,通常也无主观意图,无论是否成为第一大股东,都不应当主动给该股东增加额外的支付成本,让人家另行支付费用,否则对该股东很不公平;并且,在成为第一大股东时,已经通过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了该股东的具体情况,已经履行了一定的披露义务。

(3)最后,从法条设计来说,第17条第二款说明了“在成为第一大股东时,需要聘请财务顾问的普通情形(尽管包括豁免情形,但该条强调的是要聘请财务顾问的要求)”,属于一般规定;而第19条在论述被动减资成为第一大股东时,只说需要按照第17条第一款披露权益报告,并没有进一步指出还需要按照第二款要求继续聘请财务顾问,相当于是通过“不追加表述要求”而进行了实质豁免表述。(注:最初的收购办法,是证监会当时引进的海归张新博士带人搞出来的,语言表述很晦涩难懂,又经常出现歧义)。

因此,基于披露收益和股东成本考虑,在减资情况下,被动股东的义务如下:(1)就权益披露而言,成为第一大股东的,需要披露详式报告,没有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豁免披露义务;(2)就聘请财务顾问而言,无论是否成为第一大股东,都无需聘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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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1:51: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星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1:46
1、先多说一句,从这个问题上,就完全可以看出对方专业水平严重不过关了,对法条理解不透彻也不研究市场 ...

谢谢楼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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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21: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星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1:46
1、先多说一句,从这个问题上,就完全可以看出对方专业水平严重不过关了,对法条理解不透彻也不研究市场 ...

太专业,能够从政策背后的涵义来解析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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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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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23:08: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星楼主 发表于 2021-12-4 11:46
1、先多说一句,从这个问题上,就完全可以看出对方专业水平严重不过关了,对法条理解不透彻也不研究市场 ...

楼主,您好,锁价非公开,控股股东因不参与认购,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5%,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吗?(2021年5月《保代宝典》上写着该被动稀释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但实务中很多公司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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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1 13: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考到了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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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3 10: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不要太纠结这个问题,容易陷入循环,对备考不利。最好还是以法规本身为主,引申的含义还是要自己判断下,不能完全信任 爱某华,他们是洗脑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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