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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审议关联事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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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22: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同时规定,审议关联事项,关联董事需要回避,然后我的问题是,如果一个公司审议某个议案时,其非关联董事人数总和不足董事总人数一半,那么是否这个议案永远无法通过,即不满足112条规定??
发表于 2012-10-10 11: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导致议案永远无法通过,法律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你说的这个情况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方式解决。另外,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还有专门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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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  发表于 2012-10-10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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