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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关于2011年真题营业税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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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10: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8.        上海甲公司委托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完成项目,其中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B公司是广东的一家建筑施工公司,C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A公司在上海完成设计,B公司在广东从另一家供应商采购建材在上海完成施工,C公司生产并在上海安装设备。请问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收入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及纳税地点。
解析: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纳税地点在A公司住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B公司提供施工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同时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建材和施工的营业额,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建筑工程服务所在地上海;C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在C公司生产销售设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本题的解析中对于B企业的解释我不是很认同,B公司采购建材完成施工不是兼营行为,而是营业税中的提供建筑劳务。建筑劳务的计税依据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如果是使用自产的建筑材料是按照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处理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这里显然不是,应当只征收营业税。不知大家有何见解。
发表于 2012-10-13 11: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B应征收营业税并作进项税额(如有)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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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14: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B公司的建筑施工行为涉及税款的缴纳需要根据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具体细节判断,如果合同当中分别针对建材及施工劳务的价款分别明确,则需要分别缴纳增值税及营业税;如果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只有一个总的建筑施工费用,那么此一定属于主营为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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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15: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愁予 于 2012-10-13 15:04 编辑

个人认为B公司的情况有点类似于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应当包括所提供原材料价款全额计征营业税;另外C公司明显是混合销售行为,要看C公司的主业是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题的难点是纳税地点,看CPA的时候基本不看征收管理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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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emerson1057 + 2 主要还是看c的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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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10: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选B的原因是建筑业关于混合销售的界定有特别的条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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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行为不属于资产货物,建筑材料是其外购的。  发表于 2012-11-16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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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4 10: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2-10-14 10:55
选B的原因是建筑业关于混合销售的界定有特别的条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 ...

这个规定是针对自产的,跟外购不是一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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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发表于 2012-11-19 13:19
C公司生产并在上海安装设备,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吧,应分别纳税  发表于 2012-11-17 10:39
呵,还是你看得细。我理解错了,那这样LZ的不同意见确实有道理。  发表于 2012-10-1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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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13: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C选项的解析现在看起来不完全对了,按照规定,是按兼营做。是按照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缴税。除非安装特别简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2011.3.25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补充内容 (2012-11-19 13:46):
关键是如何区分安装劳务和建筑业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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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考的时候该公告也执行了,C选项的解释是错的,应该分别纳税  发表于 2012-11-17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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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13: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B是兼营。按照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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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5: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jxq425 发表于 2012-10-14 13:23
C选项的解析现在看起来不完全对了,按照规定,是按兼营做。是按照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缴税。除非安装 ...

引文适用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情况,C企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并负责安装属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地因提供信息太少,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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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5: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观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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