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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增发/资管] 科创板35个被“处罚”的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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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0 11: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是我国证券监管活动中的两支重要力量。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实施主体,在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重视信息披露的注册制背景下,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做到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存在部分发行人在首发申请过程中因各式各样的问题被出具监管措施,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被出具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据大象君了解,截2022年4月底,共有35个科创板IPO项目的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受到了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本文大象君着重讲述这35个收到监管措施IPO项目的具体情况。

监管措施相关规定

一、证监会出具行政监管措施情形1、《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74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2、《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76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二、上交所出具自律监管措施情形1、《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74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5个被“处罚”IPO情况

据大象君了解,截2022年4月底,共有35个科创板IPO项目的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受到了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来源:大象投资顾问、大象研究院
值得注意的是,**智能设备(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了两次,均收到了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首次撤回后二次申报上市委会议被否。
从这35个收到监管措施IPO项目进展情况来看,上述35家发行人中,4家发行人系在上市后收到监管措施;12家发行人在收到监管措施后成功上市,19家发行人在收到监管措施后IPO折戟。
从监管措施类型来看,共存在14个项目的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受到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23个项目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受到了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 4个项目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受到了交易所的纪律处分。
另外,2个项目既受到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又受到了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个项目既受到了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又受到纪律处分。
从被监管的主体来看,保荐代表人被出具监管措施的情形最为常见,35个项目中有31个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受到了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从具体处理措施来看,被出具警示函、监管警示最为常见,其中23个项目被监管警示,11个项目被出具警示函。

总 结
据大象君了解,这35个IPO项目的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被处罚的原因集中体现在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等。
从前文我们可以得知,保荐代表人被出具监管措施的情形最为常见,这警示着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在开展投行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承销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来源:大象IPO,转载请注明
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前身创建于1998年,总部在深圳,并在北京、杭州、厦门、济南设有办公室。大象投顾是中国最早专注于IPO咨询的机构,也是目前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机构。以当年在审企业及成功过会企业数量计算,公司已经连续11年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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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后荣获国务院发展研究院年鉴指定行业研究机构、年度最佳IPO咨询服务机构、金融咨询服务最佳供应商等多项殊荣,同时也是深圳市上市公司协会、浙江省上市公司协会等协会的《上市公司发展白皮书》指定编著单位。
大象是家有方法论的咨询公司
业务咨询: 139 2373 8080长按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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