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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56|回复: 1

[疑问求答] 承销管理办法第62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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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9: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可以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6个月证券承销业务: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的;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三)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严重干扰正常报价秩序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第二十六条“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疑问: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吗?
      第62条的第三款是不是有误?或者应该是理解为“主承销商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而不应该是“证券公司”?

      期待大家的回复和解答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0-17 19: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营资金参与网上和网下肯定是没问题的,我们公司07、08年时几乎都在参与网上和网下的新股。我理解和你相同,应该约束的是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

点评

谢谢!我也是这么理解的。应该是限制“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发表于 2012-10-17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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