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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要约收购中的现金选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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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0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本条意思似乎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不需要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第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
  (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
  ……  
      (四)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以股份或其他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
本条的意思似乎是:上市公司被要约收购的,以证券为支付手段,均需提供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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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以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是否一定要提供现金选择权?平安收购深发展算个很好的例子哈,我还没查,别说我懒哈~~
发表于 2012-10-24 09: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交所曾在2011年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
第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
(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三)上市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含)独立法人的,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四)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以股份或其他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
(五)其他需要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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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11: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小妹妹 发表于 2012-10-24 09:59
上交所曾在2011年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 ...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就单独这条来看,发生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时,上市公司可以不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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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11: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CMC 发表于 2012-11-10 11:48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就单独这条来看,发生上市公 ...

《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情况--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时。

所以该条是要提供现场选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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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11: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公司法的意思是说上市公司自身发生了合并、分立时;并没有规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的情况

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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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12: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交易所要求比收购办法高,收购办法规定总结:除自己主动发出的全面要约,其他全面要求应当现金支付,以无论是否上市证券支付都要提供选择权;其他其情况现金、证券支付都可以,选择权非必须,只有非上市证券支付才需要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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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12: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考试遇到这题应该会选择从严原则,实务当中从要约收购的效果来看,提供上市公司证券支付的,参考市场上的换股案例,也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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