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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2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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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17: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疑问:这条什么意思?都以计税基础确认,怎么在10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那?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疑问:优惠金额和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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