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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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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0: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上市公司间接股东层面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股东均未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履行豁免要约???还是直接信息披露即可?有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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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10: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30%,还请各位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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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13: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急等答案,还请前辈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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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22: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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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3: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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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10: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间接层面是指什么?实际控制人事实上也是“间接”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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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3: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就是说股权控制关系超过3级,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股东没有发生变化,中间某个层级发生变化的情形,使购需要履行豁免要约收购的义务,还是直接将股权关系变化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即可,有否相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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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13: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受让方而言,其作为收购方对该股权的受让应属于其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如超过30%,其应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但因收购方与转让方均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因此收购方可以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第1项申请豁免要约的义务。

不知可否前述理解,供参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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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5 08: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诧异的事如果需要履行豁免要约收购的义务,应当可以申请简易豁免,但简易豁免要约情形没有收购方与转让方均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情形,所以我想要相似的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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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5: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小虾米,所以我等大虾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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