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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会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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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3: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之规定:

1、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

请教:由更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的专业报告,这个专业报告是指对原审计报告的复核?还是新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是否也要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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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4: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新的审计报告及各专项报告,原因在于不同的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应各自对其自己的报告负责,在本身的工作底稿中形成其报告。发行人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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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15: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也应该由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新的专业意见,但该法规中指出的是对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意见,那就是要以原审计报告为基准进行核查的意思了吧?
而内控鉴证报告这样的专业意见应该重新核查重新出吧,可法规上又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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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5: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太抠字眼,可以去做审核委员了。备忘录下面写了律师要重出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难道会计师不用重出啊,会计师的责任可是相对比律师更重大啊,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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