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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发行人的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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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00: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A,A的法人股东B,B的股东是自然人甲(也是发行人的实控人)。
股改前,(1)A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现金分红后再出资)的方式,实现法人股东B  对A的出资缴足。(2)自然人甲对 对B公司未缴足出资。

请问以上两种情况在IPO是否允许可行?是否会形成障碍?






发表于 2023-12-1 10: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行,不能通过分红转增股本的方式达到所谓的出资缴足,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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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 10: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1)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先分红再缴足、先缴足再分红,三种方式从实质上没有区别,公司法没有限制,民商法层面“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可以适用此处,但是IPO实践角度来看,先缴足再分红是更为委托且隐蔽的做法。(2)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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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1 17: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是不构成障碍,但是需要关注税务方面的问题。
这个例子里通过转增股本 后出资,关注各计税环节实际缴纳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我的理解是只要税务方面没有问题,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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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6: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障碍;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只要税务方面没有问题就行;只规定发行人注册资本要缴足,没有规定其股东注册资本要全部实缴,只要按认缴期限缴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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