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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主板今年3月份出的备忘录39号,改动还挺大的,tnnd,其中有一条看了半天没明白啥意思:
“七、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之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上面这话可不可以理解为:
1、适用于30%的股东增持2%的,其持有的所有股份(包括原来已有的30%以及增持的)都要锁定6个月?
2、适用于50%的股东增持的,其增持的股份就不用锁定吗?就算是其股份本身就要锁3年,但是如果增持行为发生在3年后呢,增持都不用锁定吗?
3、上述第二款“12个月”不得转让,到底是适用哪种情况呢?非要是上市公司收购吗?是指30%的股东增持超过2%,发起要约没被豁免,然后锁定12个月?还是说不超过2%,也算上市公司收购,锁12个月?还是超过2%,发起要约被豁免了,锁12个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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