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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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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4: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组办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与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中的“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该等股东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应该不同吧?第一个指向特定股东,第二个是回购公众股?
发表于 2012-11-12 22: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特定股东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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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02: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减少注册资本而向“特定股东”回购,难道是传说中的异议回售?不至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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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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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09: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觉得这两个是一回事呢 无需履行要约收购 但是要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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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0: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股抵债之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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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1: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是一回事,恰恰正是需要区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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