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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重组办法》第42条第2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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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21: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组办法》第42条第2款: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问题是:这一款的立法目的何在?或者说,难道没有这一条,上市公司就不可以向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了吗?

发表于 2012-11-7 21: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的主要是提高非公开发行资产认购效率,每次发行至少达到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

点评

如果实践中需要购买资产,但小于5%或者绝对金额,就不能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做,只能通过现金或其他方式购买吗?  发表于 2012-11-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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