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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几个问题以及个人理解,不知对不对?求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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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23: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副主承销商可不可以推荐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
个人理解:不行,《办法》里原文关于询价对象的定义是“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而四十二条又提出了“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办法》有意区分主和副主。。。
2、以博取差价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配售对象,但能否参与询价?(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是否都能参与?)
个人理解:比较困惑。(1)从法条上看,似乎是可以,《办法》把询价对象的条件规定的比较客观,而且没有兜底条款。。。。(2)但是从立法本意上讲似乎又不能。《办法》颁布的这条主要是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既然你们都不研究,你们应该也没有参与询价的必要。
3、承销团能否全是主承销商,没有副主承销也没有分销商?
个人理解:不可以,这种情况应该叫联主,不构成承销团。《证券法》32条规定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不知道实务里有没有案例,组了承销团,且全是主承销商,但没有副主也没有分销商的。
4、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是否也需要去协会备案?还得报送总结报告?
个人理解:备案是主承销商帮着弄的,总结不用报,推荐类询价对象不必单独向协会报送年度总结。

以上几个问题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求拍醒。。。
发表于 2012-11-8 03: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1、副主承销商可不可以推荐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
个人理解:不行,《办法》里原文关于询价对象的定义是“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而四十二条又提出了“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办法》有意区分主和副主。。。
【应该是可以的;个人理解主承销商并不是特指,不管是联合主承销,还是承销团,里面的都是主承销商,因为他们都承担主承销责任,所以副主承销商其实也是主承销商,只是在一个团队里面,他是副手而已,当然也是可以推荐询价对象的】


2、以博取差价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配售对象,但能否参与询价?(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是否都能参与?)
个人理解:比较困惑。(1)从法条上看,似乎是可以,《办法》把询价对象的条件规定的比较客观,而且没有兜底条款。。。。(2)但是从立法本意上讲似乎又不能。《办法》颁布的这条主要是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既然你们都不研究,你们应该也没有参与询价的必要。
【个人觉得不可以,询价的初衷是以配售为导向的,让你询价又不让你配售,那你要是闹哪样呢?乱报价吗?】

3、承销团能否全是主承销商,没有副主承销也没有分销商?
个人理解:不可以,这种情况应该叫联主,不构成承销团。《证券法》32条规定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不知道实务里有没有案例,组了承销团,且全是主承销商,但没有副主也没有分销商的。
【正如问题1所述,个人理解承销团里的应该都是主承销商吧,其实名字叫法不同吧】

4、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是否也需要去协会备案?还得报送总结报告?
个人理解:备案是主承销商帮着弄的,总结不用报,推荐类询价对象不必单独向协会报送年度总结。
【个人投资者肯定都是推荐类的,推荐类的都是主承销商去报的,自己不用报】

点评

主承销商是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是副主承销和承销商,发行额超过5000万股,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 在发行阶段,证监会对着主承销商的权力义务,没有承销团成员的什么事,报一次发行就清楚了  发表于 2012-11-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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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09: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fishsken 发表于 2012-11-8 03:18
1、副主承销商可不可以推荐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
个人理解:不行,《办法》里原文关于询价对象的定义是 ...

受教,谢谢谢谢!这么晚了还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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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0: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fishsken 发表于 2012-11-8 03:18
1、副主承销商可不可以推荐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
个人理解:不行,《办法》里原文关于询价对象的定义是 ...

确实没有报过承销5000万以上的项目,惭愧,按照forest.lin 的说法,问题1、3还是有待推敲的,个人认为的话,副主承销应该也是可以推荐询价对象的,至于承销团的构成嘛,就不是很清楚了;

法规里说的是:“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按照这法规的意思,所有承销商都应该有承销责任啊。难道2家联合主承销的才有责任,3家以上的,其他的就没有责任了?

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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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2: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可以,主承和副主区权责分很清楚。
2、不可以,铁定不参与配售的投资者不能参与询价,否则可以哄抬股价搅乱发行。
3、可以,个人理解承销团只是一个称谓,包括了联主,超过2个的,可以设副主。发行承销办法已经说的很明确了,尽管证券法是大法,但发行承销办法是新法,是特定法,具体表述应参考发行承销办法。
第四十二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4、不必单独去报,由主承统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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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3: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的真细。
我的看法是:根据问题1和4,可以明确承销商都可以推荐合格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至于具体的单次承销,是否副承销商可以向个人投资者询价,要看承销协议是否有规定,个人理解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
问题2,根据最新规定,铁定不能作为询价对象的。否则就不会出现询价对象数量限制了(20个,50个)
问题3,看了楼上的解答,我的理解是可以。三家以上单位均为主承销商,比如某大盘股在A+H+N三地同时上市,完全可以聘请3家机构做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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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21: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疑惑可以在这个法规找打答案
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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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21: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2、以博取差价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配售对象,但能否参与询价?(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是否都能参与?)

第八条 [不予备案事项] 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协会不受理其相关证券投资产品的配售对象备案申请。

4、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是否也需要去协会备案?还得报送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主承销商报备] 主承销商应向协会备案公司内部推荐规则和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
第三十七条 [常规类询价对象的年度总结] 常规类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协会提交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况进行总结;
(二)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承销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承销办法》和本细则对询价对象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三)如出现本细则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和异常行为,应在年度总结中如实写明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主承销商推荐询价对象工作的年度总结] 主承销商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上年度推荐询价对象工作的基本情况、业务培训及持续督导情况;
(三)上年度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网下发行业务的情况;
(四)上年度推荐类询价对象在参与本公司主承销首发股票项目时出现的本细则规定的禁止行为和异常行为,以及主承销商的处理措施。
推荐类询价对象不必单独向协会报送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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