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应披露重大交易,指的是不含购买原材料、材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交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其适用范围的定义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因此,可以认为上市规则中的应披露重大交易是涵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的。
问题是,“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这几条应该都是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那么是否也应按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股东大会必须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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