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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企业破产法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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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0: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不能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货款800万元,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至年底尚未宣告甲公司破产,除乙公司外,甲公司尚欠丙银行1000万信用借款未偿还,下列关于重整申请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甲公司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C、乙公司可以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D、乙公司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E、持股12%的自然人A可以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F、丙银行可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G、丙银行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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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2: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不能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货款800万元,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至年底尚未宣告甲公司破产,除乙公司外,甲公司尚欠丙银行1000万信用借款未偿还,下列关于重整申请的表述正确的是:(AB)

A、甲公司可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甲公司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C、乙公司可以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D、乙公司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E、持股12%的自然人A可以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F、丙银行可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G、丙银行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就不能再申请重整了。所以乙和丙 都不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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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F  发表于 2012-11-14 08:53
CF都可以吧,6月1日才受理。  发表于 2012-11-14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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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2: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yjhwhr 发表于 2012-11-14 02:11
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不能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货款800万元,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6月1日人民法 ...

乙已经提交了破产申请,不能随便撤材料,换成重整申请吧?
重整申请可以由不同的债权人同时申请吗?
看了法规也拿不准应该怎么理解。lz答案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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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8: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b

乙、丙都不能再提出重整;
A项,破产还未受理呢,就能提出重整?

点评

破产未受理也可以的。法规说,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提出重整的。  发表于 2012-11-14 10:19
重整在可能破产的时候就可以提,比破产申请还要早,以尽可能地挽救企业。  发表于 2012-11-1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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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09: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原文: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个人感觉有些歧义,我对法条的理解:债权人如果不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则随时可以提出重整,但是某个债权人一旦提出了破产申请,则该债权人就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计划;债务人和持有债务人10%以上的股东,则不受债务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的影响,随时可以提出重整计划
因此该题我选择 ABDE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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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0: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yjhwhr 发表于 2012-11-14 02:11
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不能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货款800万元,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6月1日人民法 ...

我觉得是ABG。

按照2012年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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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0: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第七十条 个人觉得选ABC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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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0: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的主要争议之处:
(1)债务人提出重整的时间:破产申请受理前还是受理后,或是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在破产宣告前都可以?我理解,在破产宣告前任何时间都可以。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尚未受理前是否可以撤回,改为重整申请?我理解,不可以,否则就太不严肃了。
(3)其余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或重整的独立性:一个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受理前或受理后,其余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重整?我理解,都不可以。
基于以上理解,选择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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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4 11: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说自己的理解,未必正确,供大家探讨
我选ABCEFG,即除D外其他全选,但是D有争议
主要来自2012年cpa经济法轻松过关1,上面对能提出重整申请的归纳是:

未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债权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前:(1)债务人(2)10%以上的出资人(3)其他债权人

我的理解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了,那么如果提出来的这个债权人再提出重整申请,就显得出尔反尔了,因为原来是你要它破产的,现在你又要让他持续经营,把法院当作玩偶,所以才对重整申请人限定了“其他债权人”。但从法规又看不出有这样的规定,只是我一厢情愿的一种理解而已,所以提出来供大家讨论。至于其他选项,全都包含在内了,我想应该没什么争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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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3: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ABDF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ACF,且G不符合)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B,且E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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