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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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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4: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为外国公司,其拥有的某一英文商标为某一著名运动员的名字,对应的中文名为中国公众所熟知,但甲公司未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就该对应的中文名进行商标注册。乙公司生产与甲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并用该中文名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不违反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获得商标权;
是否正确,有无依据?
发表于 2012-11-14 16: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就直接说乔丹不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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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6: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商标没问题。我觉得,对于这个事,从道理上讲,乔丹可以找国内的媒体让他们不要再报道的时候用“乔丹”这个名字;国内消费者也可以找乔丹,让不要用这个名字,因为误导消费者;但是就是乔丹没理由找乔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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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7: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全面保护”的原则,不管是相同、类似的商品,还是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均被禁止;
(2)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保护”的原则,只有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才被禁止。

点评

同意。此题答案为不可以。  发表于 2012-11-1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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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ginger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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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7: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上面这个翻译如何理解?这里明确说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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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22: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果,但是你的题中甲在哪个国都没注册,所以不构成,但是乔丹本人是否对关于用名权是否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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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00: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更应该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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