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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司法134条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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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22: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134条提到的“应当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指“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呢?
另外,134条提到的“发行新股”是否一定意味着“增加注册资本”呢?如果是的话,那么该条随后所指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就一定是指的特别决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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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指决议的内容,具体到表决程序,应通过“特别程序”,即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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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里应该至少是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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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7: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需要通过特别决议决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资本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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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9: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新股肯定要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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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3: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楼的意见
公司法第140条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3、本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东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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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1: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6楼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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