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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并购重组模拟计算是否需要上发审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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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8: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并购重组办法第28条: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第49条
第四十九条  经并购重组委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单从这两条的字面意思来看,只要企业符合第49条的规定,就可以模拟计算,而28条规定的上重组委的情况是锦上添花。但现实中是不是按照法规的字面意思理解,很难说。所以麻烦哪位高手确认一下,实务中如果需要模拟计算的经营实体,是否一定要上并购重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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