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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发审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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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21: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列发审委应当回避的情况:
A 委员甲的老婆持有发行人股票;
B 委员乙的老婆持有保荐机构股票;
C 委员丙的老婆某会计师事务所董事,该所正是本次发行的审计单位;
D 委员丁的老婆为某券商高管,本次上会公司正是该券商最大竞争对手;
发表于 2012-11-19 21: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AB,实在记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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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21: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15条,选A D,但是有办法有兜底条款,不知道BC 算不算被认为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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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21: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ABD,不限制委员家属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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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21: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都不是,法规里说的是“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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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00: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列发审委应当回避的情况:
A 委员甲的老婆持有发行人股票;(不用,发审委员及其亲属、发审委员所在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若有后一句则需要回避。)
B 委员乙的老婆持有保荐机构股票;(不用持有的股票只限于发行人的)
C 委员丙的老婆某会计师事务所董事,该所正是本次发行的审计单位;(不用,提供服务只约束发审委本人和所在单位。)

D 委员丁的老婆为某券商高管,本次上会公司正是该券商最大竞争对手;(不用,发审委员或者亲属担任董监高的单位与发行人或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后句则需要。)

考点:1、有后缀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的有,持股、近两年提供服务,有竞争关系。只有发审委本人及亲属担任发行人和保荐人董监高,不用判断是否影响公正履行。

           2、担任董事有发行人和保荐人,主体本人和亲属。
   
                持股只是发行人的股票,主体三个加单位

                提供服务主体是发审委本人和单位。

               竞争关系是何发行人、保荐人,主体是本人和亲属担任董监高的单位。

           3、只有持股是发行人,其他都是发行人、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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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03: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管理 发表于 2012-11-20 00:59
下列发审委应当回避的情况:A 委员甲的老婆持有发行人股票;(不用,发审委员及其亲属、发审委员所在单位持有 ...

你在看看重组委员的回避条件(这个是今天出的,应该最能反映监管层想法了),完全都改了。把后缀条件方最上面了。看这个法规,你的理解就不对了。

点评

谢谢!能否文件贴一下哈!  发表于 2012-11-2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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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03: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经认定”和“可能”,这是个人为把握的问题,实际操作中,出现AD这种情况肯定会回避的。
我想楼主的考点应该也不是这两个字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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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1: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规,和实务,A、D,不能过度解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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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5: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第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三)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有商业竞争关系的;
(四)委员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的;
(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
(六)委员亲属或者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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