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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再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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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6: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再融资企业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审核指引》中规定:原则上不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债和分离债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但上市公司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募集资金用于募投建设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偿还或替换募投建设项目前期投入所使用的专项贷款(或自有资金)的。

请问:募集资金用于铺底流动资金的印象中也不能超过流动资金的30%,即约募集资金的10%,此条作为例外情形是什么意思?是说可以不限制比例吗?
发表于 2012-11-25 23: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比例是要限制的。除外是指一般来说募集资金一点都不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除非是用于铺底流动资金10%,或者置换前期投入,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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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23: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铺底流动资金和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是两回事,分开看。
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开增发、可转债不行,非公开30%(全部由大股东增资的可100%),配股不受限。
铺底流动资金不占用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是按不超过募投可研报告中经计算的流动资金的30%为限,流动资金的测算方法是按照发改委90年代的一个法规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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