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某拟上市公司被立案侦查,则不构成发行障碍。
主板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深入思考一:创业板首发办法中对于(一)(六)有限制规定,但是没有找到(二)(三)(四)(五)情形,那么创业板是不是对于(二)(三)(四)(五)情形也有限制? 二、(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如果是立案调查,是不是就符合首发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