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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承销办法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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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23: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关于信息的公平性
“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纯属扯淡呀,询价对象都可以给投研报告,还不让公开,公众投资者是看不到的,那怎么保证上面第15条的要求的“保持一致”呢!!?

二、回拨比例
“第32条……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的……”
那么,刚好4倍时,到底回拨10%还是20%?  4倍以上是否也理解 >=4 ?
发表于 2012-11-27 00: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5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投研的信息和公开的信息也基本差不多了

点评

那就公开算了,干嘛还“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发表于 2012-11-2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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