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觉得对不对啊???
1、 首发申报报表作为非经常损益 股份支付是向员工支付薪酬的一种形式,不属于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事项;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今后不会经常性地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因此,理论上说,股份支付相关费用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至于证监会发行部2011年下半年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交流时的表态,可以看作仅适用于主板、创业板IPO公司在申报报表中的特殊处理,对于已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不能参考该表述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2、上市公司股份支付是和职工付出工作相关,属于经常性损益。 案例: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由于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相关制度不够了解,公司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列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造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中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及其他相应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根据2008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规定,上述股权支付费用应作为经常性损益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