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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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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6: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44号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里面的第四十二条如下: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没有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公告要求的内容,特向大家求证,证监会公告[2008]44号的文件是否还在执行?为何在2011年修订的重组办法里面没有这个公告的内容呢??
是不是我搞错了?
求证:是否要加入证监会公告[2008]44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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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小王 +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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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9: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在执行,2011年考试还考了呢,特点就是无发行底价,协议价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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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23: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raymond80 发表于 2012-12-7 19:24
还在执行,2011年考试还考了呢,特点就是无发行底价,协议价格即可。

为啥最新的重组法规里面没有加入这个条款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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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不就是吗?  发表于 2012-12-1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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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00: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从证监会网站下载
春晖投行在线里的版本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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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醒!  发表于 2012-12-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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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07: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聪 发表于 2012-12-7 23:35
为啥最新的重组法规里面没有加入这个条款呢?求解!

不知道,但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啊,没必要考虑这个问题吧。上证所、深交所的很多规定不都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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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20: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聪 发表于 2012-12-7 23:35
为啥最新的重组法规里面没有加入这个条款呢?求解!

修新办法的时候,曾经讨论过,但是一是新法没有对定价进行彻底的变动,所以不适宜同时放入两种定价方法,因此最后没有把2008年的该法放入。但仍然在执行的过程中,只要是破产重整的公司,即可以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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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2-10 21: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聪 发表于 2012-12-7 23:35
为啥最新的重组法规里面没有加入这个条款呢?求解!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新修订后在第44条第3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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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2-12-1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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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22: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Zen 发表于 2012-12-10 21:19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 ...

谢谢您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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