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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上市公司收购持续督导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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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22: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财务顾问对收购人的持续督导,存在矛盾,但2012年的考题中又有涉及,大家如何理解收购的持续督导期啊?
第七章 财务顾问
    第六十五条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六)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第七十一条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3-3-28 14: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确实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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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20: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是收购完成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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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21: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wjhy2010 发表于 2013-6-19 20:33
个人理解,是收购完成日起12个月;

没有问题,就是你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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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21: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矛盾的地方在哪?没看出来。
好像截止日期都是收购完成日之后的12个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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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2: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收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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