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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及时足额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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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5: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42号
之(二)及时足额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合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请问既然权益工具已经取消,为何又要加速行权处理,这里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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