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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3: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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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下,因为最近同事也碰到这个问题。
说房屋使用权不能拿来出资,法院有案例的,例如这个页面讨论的bbs。esnai。com/thread-4600866-1-1.html,url链接只为引述之用,
但是,该判例较老,过去很久了。公司法已经数度修改,
新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老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中一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估计是该案例的结果。
该判例已经找不到了,该判例的后续可以找到,我估计就是新老公司法的这一差别。
所以觉得该法院案例并不靠谱。
至于《企业改制上市实物-2012版-上交所》中所谓,
发行审核将关注以下两点:(1)对房产这一使用年限较长的固定资产来说,仅有6年使用年限是否合理;(2)控股股东投入该房产所形成的股权比例过大,达到51%,而且评估增值幅度较大,注册资本有“空心化”和不实之嫌。
它没有否定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它关心的其实是出资真实性,是否存在注册资本被过度夸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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