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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中主要社会关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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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6: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的主要社会关系并没有谈到公公婆婆,那如果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是个女的,她的公公婆婆算主要社会关系呢,还是算直系亲属?我个人认为,比照列举的主要社会关系中的岳父母,对女方而言公公婆婆应该算是主要社会关系,不知对否,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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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00: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这么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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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08: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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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1: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因为“(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就可以包含公公婆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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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6: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要看(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不过楼主的探讨挺有意思,应把岳父母改成配偶的父母,这样就不偏袒女性独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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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7: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就是指的配偶的父母。而且岳父母这种措施居然出现在发条例,实在是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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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2: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上是一样的,不过条文不严谨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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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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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3: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主要社会关系,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中、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定义中,都明确用的是“配偶的父母”。《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颁布较早,现在来看,用“岳父母”确实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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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7: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6楼的解释。确实应该是配偶的父母,而不是所谓岳父母。太不严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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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6: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附属企业含不含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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