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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63|回复: 5

[疑问求答] 副主承销商或承销团的其他成员能不能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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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0: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副主承销商或承销团的其他成员能不能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还是只能由主承销商提供?
发表于 2013-1-19 15: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论坛以前讨论过,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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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5: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觉得副主承销商也是主承销商,应该是可以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对于承销团的其他成员,个人理解应该是不行。

另外:第十条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我理解是承销团人员都可以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回复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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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22: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发行监管函[2006]38号的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安排适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同时可组织承销团其他成员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说明副主承销商或承销团的其他成员可以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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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0: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可以,至少目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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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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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7: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副董事长,显然不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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