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457|回复: 5

[模拟出题] 《公司法》练习题(20130121-269)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1 15: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并与李某签订了相关的协议,但张某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 )。
A、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张某追偿,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C、王某的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只能由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6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小卓 + 3 + 2
joseph715qd + 3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3-1-25 16: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AB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26 09: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AB
根据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26 11: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AB ,理由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30 12: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AB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4 11: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AB项,理由同楼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9-12 07:15 , Processed in 0.243670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