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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38|回复: 2

[争议点讨论] 收购管理办法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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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22: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六十一条 第二款: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问题:四十八条说的是以协议方式收购后超过30%的情况,如果申请豁免没通过,要按照六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减持到30%,怎么会出现30%以上的情况呢?申请前并没履行协议,也就不会有30%以上的情况啊。
还有一种情况:已经持有30%以上股份,再协议收购股份,同时申请豁免申请,如果不成功,要降到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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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23:21: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bugssssssssss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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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5: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你说的48条,意思就是如果你协议收购一次性跨过30%,3条路:1、减到30以下;2、豁免;3、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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