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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中以下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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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10: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界定为50人以下,股份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这个“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以上是含本数,以下是不含本数;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请问:公司法的二者又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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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10: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不足”不包含本数;
50人以下包括50人,2人以上包括2人,200人以下包括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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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0 12: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2楼的解答。后来我查了资料,虽然公司法中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的《民法通则》里作了具体规定,其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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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13: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1、民法通则和公司法效力等级相同,倒也不能直接引用民通来解释公司法。
2、立法上一般都如2楼所说。
3、实践中的话,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也确实有中国股东刚好占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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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6: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更同意楼主的理解以及依据。

而且,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公司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通则属于国家基础法律,他的法律效力是比公司法高一点。所以我认为一些民法的基本概念可以通过民法通则来解释,如果单行法没有特别作出规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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