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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51|回复: 3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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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0: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条的原文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那是说在创业板具体细则出来之前,理论上创业板公司的募集资金可以不用于主营业务吗?和同事讨论过,有同事认为是从严,有同事认为就是如上我的理解,大家是怎么理解的呢?请教各位了:)
发表于 2013-3-19 16: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是得按照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应当只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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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9 16: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猪猪 发表于 2013-3-19 16:48
我觉得还是得按照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应当只用于主营业务。

也就是从严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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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6: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ljconquer 发表于 2013-3-19 16:50
也就是从严的意思吧?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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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努力  发表于 2013-3-1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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