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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并购中如何减少商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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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1: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将一次股权收购行为分成两次,第一次收购至少51%股份,第二次再收购其余股份(溢价收购)。由于第二次收购已成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规定合并差额只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不计入商誉。这样通过第一次对价支付(降低商誉)和第二次对价支付(不确认商誉)是不是能够减少整体的企业合并商誉?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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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1: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不妥,招商银行收购永隆就是这样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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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2: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二楼版主说的很对   招行收购永隆就是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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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13: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3-3-20 11:56
没什么不妥,招商银行收购永隆就是这样干的。

很感谢,主要是商誉减值太厉害了,那么第一次和第二次收购之间有时间间隔的要求吗?如果第一次和第二次支付对价即股权价格不一样呢?监管部门会理会这些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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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0: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来看,如果标的公司股权分散,其实第一次收到30%成为第一大股东即可,改选董事会占多数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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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5 16: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sunnyteenager 发表于 2013-3-25 10:19
这样来看,如果标的公司股权分散,其实第一次收到30%成为第一大股东即可,改选董事会占多数席位。

这在公众公司应该可以,但一般中小规模民营公司,收购股权不过51%,合并起来应该会受质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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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2: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点赞啊好东西,点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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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17: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如果分步从权益法到成本法并购,可以减少商誉吗?比如分两次从30%到60%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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