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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初读《企业破产法》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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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7: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疑惑1:管理人的权限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问:26条规定内容是管理人可以自己就决定的么?为何后面加句经法院许可?如果这么理解“报告”的含义,那么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那么设立委员会之后,是否还需委员会批准?
疑惑2: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问:这里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如果双方进行债务重组,但该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获益很小,极端的例子比如:原本欠款100万,现在债务重组后协商归还99万即可,这样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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