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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初读《企业破产法》疑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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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7: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疑惑3: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问:按照83条理解,是否就是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减免,而且还不需要职工进行表决 ?如果是,是否合理?如何保证职工权益?
模拟判断:
判断: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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