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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请教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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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1: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比公司法中的几个知识点,发现一个疑问。
(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2)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请问:为什么清算不需要通过特别决议?为什么申请破产没有在股东大会职权和特别决议事项中提及?为什么清算、变更公司形式可以不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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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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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8: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算一般发生在两种情况下:1、公司股东决定解散;2、公司破产。在第一种情况下,2/3以上股东同意解散,必然的后果是清算,股东对此应是清楚的,因此没有必要再由2/3以上股东来表决同意;第二种情况下,股东没有发言权,由法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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