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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收购中的持续督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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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18: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中,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即实际时间大于12个月。

持续督导期,是不是应该从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而不是从收购完成后起呢?
发表于 2013-5-21 01: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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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8: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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