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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股权激励提交重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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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1: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标准为: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2)自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控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上市部提交重组委

本来是要提交发审委的,如果低于标准就重组委?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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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23: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只是上市部吧,然后低于50%上重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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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6 19: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YQDSB2012 发表于 2013-6-5 23:03
本来只是上市部吧,然后低于50%上重组委。

你说的有道理。定向发行不融资,上市部。超过规定,重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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