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企业债券
核查报告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当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要求,对申请发债企业进行自查、核查。现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进行核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指导、督促企业及市县政府、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地进行核查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要逐项研究,帮助制定整改方案。对于拿不准的问题及时与我司沟通。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对企业与中介机构自查报告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核实,出具明确意见。
三、核查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对存在问题主动纠正的,将作为一种诚信行为,在今后的债券工作中我司将继续积极支持企业发债融资。对隐瞒情况,事后暴露的,作为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将影响企业市场融资。我司将以企业报来符合要求的相关核查材料为准,重新对企业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外网予以公告。对企业自查情况清楚、过程翔实、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查属实的,我司将加快审核。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20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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