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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to5555

自然人同时持有母子公司股权是否需要解决-请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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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7: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自然人既然不属于上市主体的关联方,便谈不上同业竞争的问题;此外,关于利益输送,一般是担心利用关联关系去影响,本案例中,自然人实际上并不能够运用其持有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来产生利益输送,为什么必须要清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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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09: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清理,不然领导会认为过于复杂,会有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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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4: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问题所反映的情况上看,没有实质性问题:1、该自然人不是关联方(间接持股不到5%,参股子公司不构成关联方);2、不存在上市审核意义上的同业竞争问题(不是关联方同业也无所谓,且看不出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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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5: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自然人只是上市公司一个5%以下的小股东而已,也不存在能控股利益输送问题,故不需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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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6: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清理,有利益输送的嫌疑,损害上市公司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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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7: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怎样界定,该自然人持有拟上市公司不到5%,上市后还会下降.从理论上说十三楼说的是对的,但我估计审核员会要你回答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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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8: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自然人与A公司共同持有A公司某控股子公司B的股权,自然人直接持有,股权比例为30%——该自然人相当于小股东(如没有其他股东的话)
该自然人控制某公司C,C持有A公司的部分股权,比例为5%以下,该自然人未在A担任董监高职务——该自然人间接持股发行人

股权结构很清楚,如涉嫌的关联交易只要公允、合理即可,不需要清理;更谈不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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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20: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看所占的那个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一般可以不清理,没有强制要求

    对不起,您两次发表间隔少于 120 秒,请不要灌水!

真是的,我可不是在灌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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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6: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5%以下持股不是关联方,也不需要清理,不存在同业竞争。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该条规定的主题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一般不认为是关联方。因此也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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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6: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同意6楼的意见,需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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