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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企业中关联交易金额认定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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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3: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部分或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实际增资或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披露或审批的标准。
    但是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企业中增资、减资,或放弃优先受让权利的,应当以增资、减资发生额或放弃优先受让权利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两者的说法似乎存在一点矛盾,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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