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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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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30 13: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L210000《公司法》-股东权利(四)


本楼留白,将总结股东的12项权利之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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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30 13: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L210000《公司法》-股东权利(五)


本楼留白,将总结股东的12项权利之10-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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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30 14: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L210000《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为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补充内容 (2013-11-7 16:05):
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基本原则是必依法行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且要接受监督。

点评

公司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义务,而不能动不动就将对公司发表的看法指责为损害商业信誉。  发表于 2013-11-27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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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11: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周学习重点:
E210000会计- CAS 2长期股权投资、CAS 20企业合并、CAS 33合并财务报表
L210000公司法


会计围绕会计准则讲解进行学习,并自行编辑大型综合专题案例,争取将该专题所涉及的所有细节囊括其中。例如,学习CAS2长期股权投资时,考虑A公司逐渐增持B公司股权至5%、10%、20%、30%、50%、60%、70%、80%、100%,然后减持至80%、60%、50%、30%、20%、10%、0%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要求,特殊税务处理等。可酌情设置不同的增持、减持方式,例如股权置换,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与私募基金对赌失败回购股份等。

公司法则按照《公司法》排版逐条学习,纵横联想展开。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CAS l存货
IAS 2存货
CAS 2长期股权投资
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IAS 28联营中的投资
IAS 31合营中的权益
CAS 3投资性房地产
IAS 40投资性房地产
CAS 4固定资产
IAS 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CAS 5生物资产
IAS 41农业
CAS 6无形资产
IAS 38无形资产
CAS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LAS 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IAS 38无形资产
IAS 40投资性房地产
CAS 8资产减值
IAS 36资产减值
CAS 9职工薪酬
IAS 19雇员福利
CAS lO企业年金
IAS 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CAS 11股份支付
IFRS 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CAS l2债务重组
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CAS 13或有事项
IAS 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CAS l4收入
IAS l8收入
CAS l5建造合同
IAS ll建造合同
CAS 16政府补助
IAS 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CAS l7借款费用
IAS 23借款费用
CAS l8所得税
IAS 12所得税
CAS 19外币折算
IAS 21汇率变动的影响
IAS 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CAS 20企业合并
1FRS 3企业合并
CAS 21租赁
IAS 17租赁
CAS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CAS 23金融资产转移
CAS 24套期保值
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CAS 25原保险合同
CAS 26再保险合同
IFRS 4保险合同
CAS 27石油天然气开采
IFRS 6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
CAS 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I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CAS 2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IAS 1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IAS l财务报表的列报
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CAS 31现金流量表
IAS 7现金流量表
CAS 32中期财务报告
IAS 34中期财务报告
CAS 33合并财务报表
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CAS 34每股收益
IAS 33每股收益
CAS 35分部报告
IFRS 8分部报告
CAS 36关联方披露
IAS 24关联方披露
CAS 37金融工具列报
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IAS 32金融工具:列报
CAS 38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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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水孤云 + 3 + 2
法务会计 +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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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11: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学习目标:《公司法》总则部分。总则共22条,今日学习6—22条。


把之前的法律知识都归零,以一个小学生的全新视角重新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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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9 先锋币 +8 收起 理由
法务会计 + 3 + 2
于是之 + 6 + 6 十一还在学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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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12: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L210000《公司法》—公司登记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210000A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补充内容 (2013-11-7 16:10):
析: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三款公众查阅公司登记的规定。依照本款,公众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查阅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补充内容 (2013-11-7 17:07):
依据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体现的就是准则主义。
再看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批准方可设立公司的情况,即核准主义原则。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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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14: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L210000《公司法》-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210000A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补充内容 (2013-11-7 16:23):
析:新增条文,可考性较强,注意公司成立日期依旧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另外要注意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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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14: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L210000《公司法》-公司名称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210000A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补充内容 (2013-11-7 16:55):
析: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公司。股份制的公司名称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意思自治更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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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16: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L210000《公司法》—公司形式变更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补充内容 (2013-11-7 16:58):
析:与旧法相比,增加了股份公司向有限公司的转化,符合市场规律。注意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是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与民法学理相通。

点评

公司在分立、合并、减资、解散清算的时候都需要通知债权人,那么在形式变更的时候呢?公司名称都发生了改变,是否需要告知债权人呢?公司法并未作出相关规定,但如果债权人去法院主张债权,是需要明确的被告的。  发表于 2013-11-2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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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16: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L210000《公司法》—公司住所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210000A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补充内容 (2013-11-7 16:59):
析:与旧法同,注意是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点评

很简短的一个法条,可是住所地却牵涉到很多法律问题,比如民诉法中第21—34条立案管辖、第224条执行管辖的问题,第86条文书送达的问题、合同法第62条合同履行地问题等等。  发表于 2013-11-2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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